大连市民李奶奶今年77岁了 , 老伴三年前因病去逝 , 自己一个人生活没意思 , 她想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卖了 , 然后住养老院 。 侄儿李军(化名)说 , 把房子按70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吧 , 李奶奶同意 , 便将房子通过买卖过户给侄儿 。 没想到侄儿却拿不出70万元 , 李奶奶的孙子小军(化名)称70万元的房子自己要了 , 李军便以45万元的价格以买卖形式将房子过户给小军 。
为什么李军又以45万元的价格过户给小军昵?李军说 , 合同上写出售价45万 , 就是为了少交点税 。 反正交易金额只是写在合同上 , 侄子也是要给自己70万 。 但令李奶奶和李军都没想到的是 , 小军也没有给叔叔卖房款 , 老人的房子两次易主 , 没有得到一分钱 。
【大连|为了少纳税,70万元房产成交价只写45万,大连老太损失25万元】在李奶奶的催促下 , 李军将小军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并将李奶奶列为第三人 , 要求小军给付自己房屋卖房款人民币70万元 , 以便自己给付李奶奶卖房款70万元 。 李奶奶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应诉 , 同意李军的起诉 , 要求小军给付卖房款70万元 。
法院从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李军与小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合同约定房屋以45万元出售 。 对于李军主张的卖房款70万元 , 小军称是不存在的 , 而是奶奶将房子赠与给自己 , 自己一分钱也不用花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依照李军与小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 卖房款为45万元 , 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 小军辩称涉案房屋是奶奶赠与给他的 , 无事实依据 。 近日 ,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小军在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 , 给付李军卖房款人民币45万元 , 案件受理费由小军承担 。 最终 , 李奶奶还是损失了25万 。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 , 房屋买卖按成交价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 。 经常出现房屋买卖过程中为少纳税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 , 在房地产登记中心保存的合同(阳合同)成交价比较少 , 而私下签订的合同(阴合同)价格比较低 。 一旦发生纠纷 , 所谓的阴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 不会被法院采信 , 无瑞地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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