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人们的租房需求也随之增加。租户们大多希望能长久、稳定住在出租房里,不要被房东随意赶出来。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不乏有房东在房屋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时候,就因为资金周转等原因,着急把房子出售或者用房子为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此时,新的房东或者银行找上门来要求租户搬离,租户们就面临着无家可归,无处可住的窘境,那么此种情况下,租户们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种情况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房东之后又将该房屋买卖或者抵押的话,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和四百零五条的明确规定,承租人(租户)的权利就应受到优先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租户)先和房东签订合同,并且房屋的占有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租户),之后房东再处分房屋,将房子卖了或者抵押给银行的话,承租人(租户)的权利是不受影响的,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或者“抵押不破租赁”。承租人还可以享有对房屋的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实务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房东先将房子抵押给银行,然后再把房子租给了租户,那么此时如果银行来收房子,租户们该怎么办呢?对于这一问题,原《物权法》规定应当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但是《民法典》在修改时删去了原来《物权法》的这部分规定的内容。在此种情形下,不同的学者和法官对这一问题就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仍旧应当按照《物权法》确立的规则来处理,如果抵押权成立在先,租赁合同订立在后,那么当抵押权实现,也就是房子被拍卖、变卖的时候,租户享有的承租权不得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租户很可能被新房主或者银行赶出来。但也有的人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只要没有法律的另行规定,即使抵押权成立在先,租赁合同订立在后,租赁权人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 权利|承租人的权利优于买受人、抵押权人吗?】在目前的情况下,为防止在租赁房屋期间,因为房屋上存在抵押权的权利负担的实现而导致无家可归的情况的发生,租户们还是在租房之前查一下房子上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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