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遭遇征收行政机关是否应给予补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例阐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遇到征收能否获得补偿。
简介:
2002年9月,某村委会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签订的依据为市规划局于6月份批准的村委会旧村改造总体规划,协议同时约定了规划内容及面积为8万平方米,合作形式为村委会提供用地并负责提供旧村改造手续及土地手续,甲公司负责施工,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开工建设。
2004年4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村委会及甲公司未经批准联合进行旧村改造建村民住宅楼和商品住宅楼共十栋,现已建成七栋,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同年9月,市清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领导小组对甲公司违法用地作出处理意见书:因甲公司在独立工矿用地上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已全部销售使用,建议不再给予没收其新建建筑物的处罚,让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2005年5月,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申请将涉案土地征为国有;11月,省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征收独立工矿用地2万平方米用于城镇建设。2007年,市政府依据该批复实施了征收用于建设。2017年,甲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市政府发出书面请求,请求市政府尽快签订补偿协议并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市政府未予答复。
依法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不是本次征收的被征收方。纠纷源于甲公司与村委会之间的合作开发,以及市政府为城镇建设而实施的征收行为。
我国目前实行的征收制度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该征收补偿费用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二是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该征收补偿费用给予农村集体组织和地上物的相关权利人。
一般情况下,因征收行为引起的行政补偿,有权取得补偿的主体应当是依登记享有物权的被征收人,然而实践中存在很多因历史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实际合法占有使用不动产的情形,不应绝对排除在合法权益范围之外。本案中,甲公司虽然未取得1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15亩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国有土地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审批手续的请示及答复均表明将依法向违法单位供地,但因项目建设涉案土地被征收,甲公司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外关于集体土地,根据甲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可知,甲公司拥有涉案地块的使用权。
【 土地|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遭遇征收行政机关是否应给予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获得补偿并非毫无根据,所以市政府应就相关补偿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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