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配偶净身出户 如何让丈夫净身出户( 二 )


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看了法条后,你觉得这个坑靠自己爬的出去么?就算靠律师,律师都没法保证可以爬出去 。因为对于婚内约定房产归另一方而没有过户的情形,到底属于财产约定不能撤销应予履行,还是属于财产赠与未过户可以撤销而不履行,司法实践上都是分两派的,并且基于房屋是大额财产,不少法院偏向于认为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基于此,务必签财产协议 过户一条龙操作到位 。那如果配偶实在不愿意先过户怎么办?那花点小钱保大钱吧,去做个财产协议的公证,这样哪怕将来被认定为属于赠与合同,对方也不能随意撤销 。
最后,如果有过错的配偶实在不愿意签财产协议怎么办?逼着ta签?不行!因为胁迫他人订立的协议是可撤销的,撤销后的财产协议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这时应该退而求其次,借着对方因为愧疚放松警惕时,悄悄了解清楚对方的财产,为将来忍无可忍离婚做准备 。比如,对方名下有哪些房产,房产的具体地址是?有哪些车辆,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车牌号是?有哪些存款、理财,钱款存放的开户行及卡号是?有哪些公司,公司的全称是?等等……
以上解读,主要是建立在配偶有过错的情况下谈财产协议的签订 。私以为,财产协议不应该成为攻击性武器(为了谋财),而应该作为防御性武器(为了疗伤) 。至于婚前/婚后是否要签书面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协议,看夫妻双方的观念,但个人是不太推崇的,因为分别财产制协议像是见外的开始,因为经济上的泾渭分明,会导致双方之间的依赖度变低、婚姻粘性变差,从而使任一方脱离婚姻的顾忌变小 。婚姻并不是一个必选项,但当它成为被选择的项目后,应该张开双臂拥抱它,人生有那么一次不设防的婚姻经历,即使失败,难道不是种宝贵的体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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