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最新有关煤炭铁路运输合同样本( 二 )


【运输合同 :最新有关煤炭铁路运输合同样本】因此 , 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 , 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 , 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 , 对待工作不严肃 , 粗心大意 , 在这种情况下 , 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 , 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 , 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 , 提高工作能力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 , 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 , 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 , 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 。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 , 在这种情况下 , 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 , 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 ,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 , 一个是赔偿诉讼 , 一个是追偿诉讼 , 在实践中 , 承运人作为被告时 , 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 , 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 在法庭上 , 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 , 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 , 解决纠纷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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