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现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李女士基于借名购房合同关系直接诉请确权缺乏法律依据 。 至于李女士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问题 , 即使李女士主张的借名购房属实 , 李女士与李先生之间成立的也是借名购房合同关系 , 李女士据此就涉案房屋享有的也仅是请求李先生履行出名人义务的债权 , 该债权不应优先于宏远公司的债权得到保护 , 并据此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
宣判后 , 李女士提起上诉 , 二审维持原判 。 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基于借名买房合同 , 能否直接请求确认享有物权?在司法实践中 , 对于借名人以出名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 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 , 通常不予支持 。 但要求出名人履行借名买房合同 ,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 如果符合登记条件的 , 可以予以支持 。 原因在于 , 借名人享有的并非排他的物权 , 而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债权 。 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中 , 应区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 , 借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合同 , 即内部法律关系取得债权请求权 , 但不能对抗权利登记人与他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
本案中 , 即便李女士主张借名买房属实 , 但其基于借名买房产生的也只是债权请求权 , 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 也不足以对抗宏远公司享有的强制执行的债权 , 因此 , 其要求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诉请不能成立 。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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