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乙方应在竣工验收5天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亦不批准验收报告,可视为验收合格 。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期为竣工日期 。
第八章 奖罚与仲裁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返工,返工后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按总价的10%对乙方进行罚款 。
第十六条:本工程甲方不要求提前竣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1天,甲方对乙方罚款300元 。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一十九条: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若发现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有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
发包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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