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二 )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供求状况、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对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中的车型 。
第十一条 新增和更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应根据节能降耗要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客车应根据运距、舒适性,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货车和危货专用车应依据运输需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道路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装备、标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客车、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车辆超限、超载运行 。
客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货车和危货专用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
货车装载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危货专用车装载危险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改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进行改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 。严禁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在高温、高寒、高原、山区、风沙等特殊条件下使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保养、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和车辆安全例检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使其熟练掌握车辆技术性能,正确、规范使用车辆,认真进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验工作,并作记录 。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1),一车一档,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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