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第九十三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案例中就曾指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 , 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 , 作出处理 , 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 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 , 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 , 不予行政赔偿 。
总归一句话 , 并非所有的无证房屋 ,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就是“违法建筑” , 且也不能将这类房屋直接一拆了之 , 这是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一种行为 , 必须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调查、认定 , 确保当事人权益不被侵害 。
实践中 , 若当事人遇到相关部门将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 , 则是不合法的 , 当事人一定要积极地咨询专业律师 , 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 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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