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快来划重点!黑龙江省发布“保障房实施意见解读”( 二 )


??保障性租赁房不得擅自装修、租借
??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
??保障性租赁住房确权登记有什么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来源:冰城+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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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浪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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