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模式什么意思,epc项目模式什么意思( 二 )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
财金(2014)113号中认定的O&M、MC、BOT、TOT、ROT五种,包含了上述三要素,属于PPP范畴;而BOO最终没有实现资产权属的转移,其拥有、运营、经营、管理的期限没有到期日,属于完全私有化的一种,与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公有化的国情不符,在我国应不属于PPP(有些国家将BOO列入PPP范,允许公共基础设施完全私有化) 。BT没有运营,不符合PPP“必须有管理或运营”和“必须有长期合作”这两要素,也不属于PPP 。
租赁、合资、PFI三种方式,根据具体的运作方式是否具有上述三要素,判断是否属于PPP 。
BLT、BLTM、BTO、LRO、LROT几种模式,符合三要素,属于PPP范畴;DBO、DBFO、 DBFOM几种模式,要看在运行安排时是否有明确的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移交的环节,如果有,则属于PPP;如果没有,与BOO一样,不属于PPP 。
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三种模式中,股权合作与合资同理,不能单独成为PPP模式的一种(可以与其他PPP模式结合);特许经营不是运作方式,而是一种合作方式和行政许可方式,是社会资本(特许经营者)取得与政府合作权利的表现形式,是站在社会资本角度来看PPP,这种合作的内涵和外延范围更广,有时甚至可以作为PPP的替代词,但不应该与BOT等运作方式相提并论;购买服务则是站在政府的角度来看PPP,是一种与使用者付费对应的回报方式,也不应该与BOT等运作方式相提并论 。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均不属于PPP的运作方式 。
综上,PPP的必备要素可以用“有运营、长期但有期限”9个字来高度概括(从PPP的功能上分析,还应包括融资功能) 。诚然,我们可以用这些标准去分析某类运作方式是否是PPP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要教条地套用 。PPP是介于公共基础设施完全公有化和完全私有化之间的模式,只要对实现成本节约、效率提高、服务提升等政府管理目标有帮助,任何方式,包括BT、BOO都可以采用(但对于某些期望套用PPP模式争取利益的则另当别论) 。
2.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范围
关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范围,PPP几个核心文件也有不同述 。如财金(2014)76号第2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
流的项目” 。发改投资(2014)2724号第3条则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国办发(2015)42号第4条规定,“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与财金(2014)76号相比增加了公路、铁路、机场、旅游、教育培训、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领域;国办发(2015)42号又增加了能源、农业、林业科技、文化等领域 。
三个文件都采用了列举方式对PPP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但都是泛泛列举,并没有严格限定;且三个文件都在最后加了一个“等”字,也就是说还有其他的领域可以纳入,那到底还有哪些领域?是继续采取列举式界定还是应该制定标准予以规范?此外,三个文件将这些领域统称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但哪些是基础设施领域,哪些是公共服务领域,其判断标准和界限是什么?文件对这些问题都没有说明 。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两个领域的区分关系到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在PPP事务上对财政部主管公共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基础设施的职责分工 。如果不能将二者在范围上予以明确区分,将导致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PPP主导权上再次发生冲突,主导权改革将重回老路,这是各方不希望看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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