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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 一男子有一套55平米的房子 , 头一天刚200万卖出去 , 第二天当地就贴出了房屋拆迁通知 , 男子想反悔 , 但被拒绝 , 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男子陈某因为想换一套面积大点的房子 , 就将自己的55平米的房子委托中介挂到了网上售卖 。 刚好最近刘阿姨想买一套地段好点的房子 , 一个人住 , 面积无所谓 。
于是 , 中介就将陈某的房子推荐给了刘阿姨 , 刘阿姨看完房子后很满意 , 双方接下来价格谈得也比较顺利 , 总价200万成交 。 双方愉快地在房屋中介处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 刘阿姨将购房款200万一次性转给了陈某 , 并且陈某也配合将房产过户给了刘阿姨 , 并商定好了第二天就交房 。
一切看似都非常顺利 , 然而到了第二天 , 小区里的一则房屋拆迁公告打破双方的和谐 。 公告显示陈某的小区被列为了征收拆迁的对象 , 陈某一问邻居才发现 , 原来该地区的征收传言早就有了 。 陈某追悔莫及!按照公告上的拆迁政策大致算了一下 , 如果选择置换一套90平米左右的房子 , 市值大概在300万左右 , 感情这一天功夫 , 白白损失了100万 , 陈某心里很不是滋味 。
于是 , 第二天陈某就找到了刘阿姨协商 , 请求退还全款 , 取消交易 , 可是被刘阿姨拒绝 。 几次协商不成 , 陈某将刘阿姨和房屋中介告上了法庭 , 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理由是:由于房屋拆迁公告 , 导致情势变更 , 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 另一方将获得巨大不当得利 。
刘阿姨反驳道:1.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 , 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 无法撤销;
2.房屋拆迁并非事发突然 , 早有风声 , 陈某不知情原因在于自己;
3.房屋拆迁只是出了公告 , 并未实际执行 , 时间也未有定数 。
房产中介辩解称:房屋买卖合同是陈先生和刘阿姨达成的 , 他们只是中介 , 至于合同是继续执行还是撤销跟他们已经没有关系了 。
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1.关于民事合同 , 法律规定 ,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合同 , 是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 , 具有法律效力 。
2.关于不动产 ,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之规定 ,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 , 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情势变更 , 是指合同成立后 ,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 , 若继续履行合同有显失公平 , 依法可以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陈某所诉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房屋已经完成产权的变更 , 合同已履行完毕 , 故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2.陈某所诉情势变更 , 因拆迁具体方案 , 补偿或者安置具体金额和面积均未可知 , 故而陈某主张的利益损失致使合同显示公平 , 无证据证明 , 不予支持 。
最终 ,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 陈先生向刘阿姨交付房屋 。
陈先生不服 , 上诉至二审法院也被驳回 。
现实中 , 交易后原物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事情也不在少数 , 你是如何看待的?你认为陈某还有别的办法吗?欢迎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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