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这些内容你需要知道!
拆迁中的补偿协议是决定拆迁户能获得多少补偿的最终决定,因此,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十分重要的事情!那么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哪些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结合多年办理征地维权案件的经验,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律规定,就征收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而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的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又可以分为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可遗漏当事人。
被征收人一般以“家庭”或者“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宅”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宅”为单位。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一宅多户的情况,在签订安置协议是一定要注意。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 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2、补偿方式;3、补偿金额;4、安置房的面积;5、支付期限;6、搬迁期限。
除上述《征收条例》规定事项外,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还可以约定其他的补偿协议内容,如补助和奖励、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违约、纠纷解决方式等。
史律师温馨提醒
【 被征收人|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这些内容你需要知道!】房屋征收事关重大,专业性极强,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则事关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处理不好往往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遇到房屋征收时,一定要咨询相关专业的拆迁律师,专业的律师介入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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