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没有增值,为什么卖的时候也要交增值税?
如果都要“望文生义”,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的话,你会产生很多的困惑 。其实为什么这么规定?有些时候房屋并没有增值也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抑制对房屋的炒作,打击投机 。就不动产交易来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有一个时间节点需要关注,那就是从上次购进到本次售出之间的时间是否超过两年?根据最新的住宅交易增值税政策规定,购进住宅到再次销售时之间的持有时间超过两年的,免征增值税,但仅限于北上广深以外的国内其他地区 。
对于北上广深地区的普通住宅,持有时间超过两年的,同样免征增值税;但是非普通住宅,则需要按照销售价和购入价之间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假如持有时间没有超过两年的住宅,再次转让销售的,应当按照销售价,全额适用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管房子有没有增值,只要持有时间不满两年的,必须以全额乘以5%计算缴纳增值税 。
很多商品买到手就开始贬值,为什么要征收增值税呢?
非请自来 。搞错对象了,增值税在“卖”的环节征税,并非在“买”的环节征税 。我们常说的,增值税是流转税,是对“增值额”征税 。“低买高卖”,这是做买卖的本质,站在销售方来看,正常的商业行为,所售“商品”必然“增值”才符合商业逻辑 。以销售货物为例,不管是购进的还是自产的商品,进行流转,正常的思维是“售价”高于“成本”,差额部分即为“增值”的体现,这是普遍的认知 。
【出售动产涉及增值税,为什么有增值税】在商品“流转”环节,应该是有所“增值”的,这应该是盈利性经营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或初衷 。这也是以此为征税对象征收增值税的出发点 。另外,增值税是流转税,是在流转时征税,是对“销售方”征税 。“买到手”显然是购买方,不管是“升值”还是“贬值”,只要不再流转,无须征增值税 。关键是,购买方“买到手”之前,是销售方的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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