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夫妻以共同财产购房, 房产证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权属如何确认

【 房产证|夫妻以共同财产购房, 房产证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权属如何确认】
房产证|夫妻以共同财产购房, 房产证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权属如何确认

案例:甲某与乙某婚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二人是该公司的股东。婚前双方用共同经营公司所得支付首付款按揭购房,其余款项由甲某向银行贷款,婚后取得了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甲某,婚后甲某与乙某共同还完全部贷款。后乙某提出离婚,要求确认房产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理由是房屋的首付款及后续的贷款均是双方用共同财产支付的, 房产虽登记在甲某名下不影响房产是共同财产的属性; 甲某认为该房产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应属个人财产;乙某婚前支付的部分首付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应认定为是其向乙某的借款,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要求房产归其所有,同意向乙某偿还借款。本案焦点问题:1.首付款属共有财产,还是甲某欠乙某的债务。2.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认为:第一,首付款是双方共有财产,不应认定为是甲某欠乙某的债务。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甲某与乙某用共同经营所得按揭购房,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双方即对所购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由于双方在付款之时对不动产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是共同共有,亦不能确定出资额,且双方当时尚未结婚,按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该房产的首付部分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份额等额享有。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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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该房屋是共同财产。前述中已明确首付款部分的房产是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权虽登记在甲某名下,亦不属个人财产。物权法虽然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物权法是一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法理, 争议房产应按婚姻法的规定认定为共同财产,归甲某、乙某共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权属如何确认?实践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离婚产生纠纷,有两种情况居多。一是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由子女使用,子女离婚,房屋权属的确认。这种情况,房屋归出资的父母一方所有。因为父母与子女婚姻的关系属于婚姻外部关系, 与夫妻的特殊身份无关,因此应坚持物权变动以登记公示为准的制度。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虽交付子女使用,但房屋仍归父母所有,子女只是享有使用权,双方共同负有返还的义务,离婚时该房产不能分割。二是子女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登记在子女名下, 子女离婚,房屋权属的确认。这种情况应按婚姻法解释二第22 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已登记在子女名下,出资认定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如果夫妻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该出资就认定为是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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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一直是个难点。处理不当不仅造成夫妻及双方家庭的财产损失,还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对此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对婚前及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妻如能在婚前或婚内对房产的出资、归属、债务、经济补偿做出约定,就会使离婚中房屋分割这一复杂的问题变得简单明晰。书面约定又是双方分割财产承担债务的证据,约定达成后应受到法律保护,除非内容违法,不应在诉讼中因一方反悔而被推翻,使诉讼更加复杂化。进行婚前婚内财产约定,能够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的现象,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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