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才,辽宁省高层次人才认定

1,辽宁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法律分析:辽宁省高层次人才划分为: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5个层次 。申请认定的人才除具备《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2.顶尖人才年龄应在75周岁以下,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法律依据:《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第四条(一)发布通知 。每年根据全市工作部署,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通知,组织开展认定申报工作 。(二)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评审及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由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认定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认定及发证 。初步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文件,确定认定结果,并向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 。(六)入库 。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 。【辽宁人才,辽宁省高层次人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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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依法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聘人才和个人应聘以及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人才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三)负责对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服务机构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中介和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服务活动的场所、设施和10万元以上的资金;(二)有3人以上经业务培训并持《人才服务上岗证》的工作人员;(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健全的工作章程;(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或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非人事行政部门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中、省直单位设立人才服务机构,跨市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辽宁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的,颁发《人才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及注册登记手续;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手续完备方可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须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申领许可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人才;(三)接受个人委托,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四)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五)组织智力开发等活动;(六)开展人才测评;(七)经批准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除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业务外,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下列业务:(一)受用人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二)办理流动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三)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四)负责流动人员出国政审;(五)组织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六)筹集和管理流动人中保险基金;(七)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除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外,其他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及其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任何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人才服务机构不得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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