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养犬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养犬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凡本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 。
第四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 。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设在当地公安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限制养犬工作需要,成立犬类留检所、限制养犬执法队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走失的犬,没收、捕捉无证犬、无主犬、散养犬,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 。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核发犬类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
【齐齐哈尔市养犬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养犬管理条例】(四)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犬类交易活动 。
(五)环卫部门负责犬类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 。
第五条全市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
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区为重点限养区,碾子山、昂昂溪、梅里斯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城镇为一般限养区 。
第六条本市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养犬 。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饲养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观赏犬和表演道具用犬,须持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属重点限养区的报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属一般限养区的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 。
第八条无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居住楼房的公民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其它犬 。居住平房的公民,除可饲养小型观赏犬外,经批准允许饲养其它犬 。
公民养犬,应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 。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
第九条养犬的公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二)独院或独户居住,养犬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
(四)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公民,必须携犬及批准养犬手续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犬的防疫检查,注射犬用疫苗,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到市、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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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注册费 。
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第一年每只登记注册费为2000元,以后每只每年注册费为1500元,其它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400元 。
一般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000元,其它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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