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的 , 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 一个纳税年度内 , 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
2.一个纳税年度内 , 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 , 可以在当年内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 , 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
3.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 , 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4.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 , 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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