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契税,这4个常识,很多会计还是不会
1、公司拟将闲置厂房改造后出租给员工居住,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有何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改造的闲置厂房如果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取得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员工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可以减按4%征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2、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如何征收契税?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3、企业出租自有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先减资后增资,实收资本先减后增,后增加的部分是否补缴印花税?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实收资本先减后增,减资时不退印花税,后增加部分未超过减资前已缴纳过印花税的部分,不需要补贴印花,只就增加超过原已贴花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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