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上海市保租房租赁管理办法( 二 )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 。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 , 实行常态化配租 ,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 , 随到随租” 。
配租期间 , 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 , 应实行轮候配租 , 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 , 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
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 , 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 , 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
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
第六条(供应标准)
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 。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 , 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 。根据供需匹配情况 , 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三)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 , 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随申办”APP“我的不动产”在线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 , 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四)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上述申请材料中 , 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 , 能够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 , 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
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 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 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 , 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
第八条(资格审核)
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 , 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 , 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 。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 , 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
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本区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情况实施检查 。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 出租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 , 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 , 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
第三章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租赁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 , 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 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 。初次定价前 , 出租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 , 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 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出租单位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议的 , 可以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 , 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 , 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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