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三 )


五、退保与终止
(一)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含学生预缴参保)手续后,在待遇享受期以前因参加其它社会医疗保险、死亡、户籍学籍迁移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应在未发生新年度医保费用的前提下于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之内办理 。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因征兵入伍需要退保的,应在未发生新年度医保费用的前提下于征兵入伍次月起一个月之内办理(需提供部队入伍证明) 。
(二)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又申请退保的人员,应在申报当月办理退保手续 。
(三)办理退保时,须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和社会保障卡 。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其中死亡、户籍注销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另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
(四)因死亡、户籍学籍迁出或注销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与享受资格条件的,应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 。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的,当年度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
六、过渡期缴费办法
(一)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市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 。过渡期缴费标准为:
婴幼儿33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200元),中小学生11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60元),大学生8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成年居民A档900元(其中个人缴纳230元,政府补助670元)、B档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330元) 。
过渡期与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一并办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合计为:婴幼儿530元,中小学生200元,大学生130元,成年居民A档930元、B档530元 。
(二)2015年8月底之前出生的婴儿,自出生次月起三个月内在过渡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出生之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按原城镇居民医保正常年度全年标准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城镇居民医保规定进行报销 。
(三)原已办理城镇居民医保预缴的大学生,不再办理过渡期参保缴费手续,直接过渡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四)过渡期内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
(五)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过渡期缴费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明确 。
七、其他事项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补办、退保、终止和基本信息变更等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月27日前的工作日 。
(二)各类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尚未申领社保卡的,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保卡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今后逐步实现通过社保卡关联银行账户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启用之日起,终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
【宁波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四)本办法与《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并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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