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件原文( 二 )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省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 , 按照百分之六的比例缴纳 。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
第十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 ,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 , 适时提出职工医保缴费比例调整方案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 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 , 且实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含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 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 , 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 , 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为基数 , 按照百分之六比例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 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其中 ,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 , 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 , 由个人负责补齐 。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 2002年12月1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国家承认的工龄视同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 , 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 未纳入职工医保的 , 个人可以自愿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 , 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时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连续足额缴费三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满后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缴费的 , 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第十三条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到本市 , 在三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 , 参保人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的 , 参保人员自接续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退役军人、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 , 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 , 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第十四条职工医保关系中断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2022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件原文】(一)用人单位中断缴费不超过一个月并按照规定补缴的 , 参保人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一个月的 , 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二)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 , 补齐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可以补齐中断缴费 , 在连续缴费三个月后的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中断缴费期间参保人员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 , 由用人单位参照职工医保政策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下列规定按月划入: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 , 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 划入额度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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