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报销 北京生育保险待遇常见问题解答( 二 )


(2)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
(3)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
(4)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
(二)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
(三)生育保险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在定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
(四)生育保险按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文件依据京政发〔2017〕11号)
11、参保职工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医疗费用的,是否支付?
答: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已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凡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已报销医疗费用的参照处理 。(文件依据京医保发〔2017〕41号)
12、当次分娩的产前检查费用是否可以多次申报?
答: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1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文件依据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14、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1)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产前检查的医疗、分娩的医疗费用 。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3号)
15、什么情况下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答:计划生育复通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16、哪些情况下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答:①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
②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8g/dl)
③产科出血(分娩当次出血大于500ml)
④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⑤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⑥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⑦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⑧急性脂肪肝
⑨产褥期感染(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3号、京人社发〔2011〕334号)
17、外地户口可以申报生育保险吗?
答:在本市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
18、男方在本市缴纳了生育保险,女方在本市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可以申报相关医疗费用吗?
答:不可以 。女职工必须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申报生育保险 。
19、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生育津贴)申报时间要求:
①当月发生的费用请2个月后申报;
②如有新参保、新入职人员,请在增员两个月后申报费用;
【缴费+报销 北京生育保险待遇常见问题解答】③无最迟申报时限要求,建议错开年底高峰期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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