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最终审查意见和最终审查意见基于的法条:
申请主体的可专利性--35 U.S.C. 101 Inventions patentable.
【2021年最新入党申请书】新颖性--35 U.S.C. 102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velty.
--35 U.S.C. 102 (pre?AIA)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velty and loss of right to patent.
创造性--35 U.S.C. 103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n-obvious subject matter.
--35 U.S.C. 103 (pre?AIA)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n-obvious subject matter.
说明书充分披露要求--35 U.S.C. 112 Specification.
--35 U.S.C. 112 (pre?AIA) Specification.
答复审查意见常用的两种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抗辩 。
修改权利要求: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所引用的现有技术或者所提出的缺陷是合理的,为了尽早获取授权,申请人可根据审查员的建议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地修改 。
抗辩: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所提出的缺陷是不合理的,并且所引用的文献不属于现有技术,为保护专利的最大范围,申请人可采用争辩的方式进行答复 。
当然,答复方式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大多数的申请人采用的是二者合一的方式 。在适当地修改权利要求的同时,对认为不合理的地方进行适当地争辩 。
C.审查员指导意见通知书(Advisory Action)
美国审查采取的是“轮回”制,通常如果申请人收到了Final Office Action,代表着审查员一轮的审查已经结束,如果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提交了答复,但没有完全克服Final Office Action中的所有缺陷,使该专利处于授权的状态,则审查员会下发审查员指导意见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想继续审查,则须请求RCE,意味着新一轮的审查开始了,下一封可能会收到的便又是非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 。
答复期限:审查员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最终审查意见的延伸,即审查员指导意见的答复期限=最终审查意见的三个月答复期限,在缴纳延期费的情况下,最长可延期至六个月(具体延期费用参考上述表格) 。例如:最终审查意见下发的时间为2021年2月1日,申请人在2021年3月20日,即两个月内提交了答复,审查员在2021年4月5日下发了审查员指导意见通知书,则审查员指导意见的答复期限为2021年5月1日 。
总结
Sun闪帮大家总结下,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时,USPTO在审查时会下发通知的原因:
以上内容来自美国商标专利局(USPTO)、网络
文章来源:https://www.ikjzd.com/articles/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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