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上海临港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官方原文 上海临港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住房保障体系 , 促进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健康规范发展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1 号令)、《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5 号)等文件精神 , 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情况 ,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指的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 包括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期的“先租后售”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 , 临港新片区住保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
第四条(运营机构)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 , 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 。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 , 具有法人资格 , 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 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 , 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 , 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 , 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 , 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 , 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 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 , 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2.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3.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 由就业单位承诺在临港新片区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 12 个月内提供) , 并由就业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就业单位应为注册、生产、经营、办公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 且无不良记录 。
(二)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临港新片区无产权住房;
2.未享受临港新片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 。
(三)申请人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优先申请:
1.对临港新片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2.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 , 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技术研发等企业;
3.因临港新片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
4.其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的情况 。
第七条(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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