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二次报销医疗救助方案全文( 二 )


(六)区财政部门
负责将二次报销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协助划拨二次报销救助资金、运营管理费用、第三方监督评估和审计费用,有权对二次报销资金进行监管 。
(七)区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协调南沙区内定点医院HIS系统与承接机构二次报销结算系统对接工作;协调南沙区内各定点医院、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保的“银龄安康”商业保险机构配合开展二次报销相关工作 。
(八)区医疗保障部门
协助实现南沙区内定点医院医保系统与二次报销结算系统对接;协助提供南沙区户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基本信息 。
四、参保对象
下列符合条件人员可参保二次报销:
(一)医疗救助困难群众
指已参加当年度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9〕14号)第九条规定的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1.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效证件的本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由残联认定的,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3.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4.由公安机关认定的,本区户籍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5.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6.由教育部门认定的,在本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
(二)城乡居民
指已参加当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南沙区户籍居民,不包括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医疗救助困难群众 。
五、资金筹集管理
(一)资金来源与标准
二次报销专项救助资金,实行“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个人缴费”的筹资机制,确保项目长效可持续运营;资金来源包括区、镇(街)两级财政资助、个人缴纳(可由村集体扶持)、资金利息收入、上年度资金结余和其他资金来源等 。
筹资标准为300元/人/年,其中区、镇(街)财政(可社会捐助)各补助100元/人/年;其余100元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代缴);医疗救助困难群众个人缴纳金额部分由区、镇(街)财政各承担50% 。
参保对象按二次报销保障年度足额缴纳费用,且所缴金额不可退、不可转让 。
(二)资金征缴与管理
二次报销以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障年度;服务对象个人应当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办理次年的二次报销参保缴费手续,并按保障年度足额缴纳二次报销资金,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各镇(街)需将参保对象个人缴纳资金划入指定二次报销资金专用账户 。
二次报销参保时间截止后,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增困难群众自相关部门认定之日起可享受二次报销待遇;符合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政策的当年新出生南沙区户籍婴儿,可中途申请参保二次报销,并按保障季度足额缴纳二次报销资金,从个人缴费的当季度起享受相应的二次报销待遇 。
二次报销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二次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次报销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三)资金划拨
承接机构设立二次报销医疗救助项目经办服务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个人缴费的资金由各村(居)统一收集划拨到承接机构专用账户,区、镇(街)两级财政资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划拨入承接机构专用账户 。
六、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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