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经核准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即可由区运营机构根据受理编号进行轮候配租,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 。轮候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就业、住房、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变动后的 60 天内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
第十四条 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人数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经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配租时间等内容 。
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分为集中与常态两种 。
第十五条 申请人配租标准 。
(一)个人申请人配租标准:
1.单身申请人可以承租 1 套 1 居室或 1 套 2 居室住房;2人同性可合租 1 套 2 居室住房;3 人同性可合租 1 套 3 居室住房 。
2.家庭申请人可承租 1 套 1 居室及以上住房,其中 1 居室住房仅限申请人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居住;2 居室和
3 居室住房为申请人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包括夫妻一方与异性子女或父母)的家庭居住;3 人以上家庭可以承租 1套 2 居室或 3 居室住房 。
(二)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配租标准参照个人申请人(单身、单身合租、家庭)执行;承租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安排 1 户多人居住,但人均居住面积应不低于 5 平方米 。
第十六条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可预约先行看房并应按时选房、签约,申请人未按时前往配租选房或不接受所配租的房源、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个人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在 2 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在 7 天内到所承租住房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个人承租人(含家庭成员)、单位承租人(含单位所属员工及家庭成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 2 年(即 24 个月),且每个承租人在本市累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6 年 。
承租人享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和各类费用;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租赁价格,租赁价格须经区物价管理部门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由运营机构公布后实施;租赁价格实行一房一价且每年调整一次,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当年度经备案、公布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
【官方全文 上海嘉定区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区运营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本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服务、维护 。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的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动后的 30 天内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办理合同变更 。
租赁合同期满但累计租赁未满 6 年的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续租或调换住房手续 。
第二十一条 非独立选址建设、配建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独立选址建设或通过市场化租赁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运营机构选聘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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