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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