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明不必急于授权 , 可进行更多次的答复 , 以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 。
发来的发明审查意见中 , 通常有一些不合理之处 , 一是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不正确;二是审查员会用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而认为没有创造性 。若没有同时申请实用新型的话 , 申请人会因为希望早日获得授权 , 采用同意审查意见 , 及时做出让步 ,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进行答复 。这样的话 , 会丧失很多与审查员争辩的机会 , 失去很多原本有机会可以争取到的专利保护范围 。
八、发明的授权不一定需要放弃实用新型 。
专利代理行业 , 有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创造性劳动 , 照着技术交底材料来写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对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撰写时 , 是第二次创造 。撰写时需要充分理解技术交底材料 , 基于自己的经验 , 与发明人深度沟通 , 将创新内容补充完整 , 写出内容更为丰富的申请文件 。由于权利要求有超项费产生 , 因此 , 在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时 , 可以考虑将二者的权利要求写出不同的内容 。将采用较多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写在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中 , 而将较具有前瞻性的技术方案写至发明的申请文件中 。这样的二份申请 , 虽然来自同一个发明创意 , 却会因为技术方案存在差异 , 构成不同的保护范围 , 也就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相同的发明创造” , 二者的权利可以同时存在 。
九、专利保护期限更长 。
若只申请实用新型 , 专利权只能是从授权日开始 , 至申请日之后的第十年 。若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 , 则可以将保护期限延长至申请日之后的二十年 。
十、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 , 被人使用了 , 还可以通过实用新型专利权进出专利维权 , 让侵权方进行赔偿 , 而不只是发明公开状态的技术使用费 。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 , 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 , 申请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因此 , 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 , 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 。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 , 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 , 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也应当得到允许 。也就是说 , 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对于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 , 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 , 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 。由此可见 , 在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 , 别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 在维权过程中将会大打折扣 , 若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 , 实用新型的授权时间和发明的公开时间相近 , 此时已经可以采用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维权 , 克服了发明的临时保护期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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