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二 )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应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到账后,由经办机构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之前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每年7月进行调整,在缴费年度期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基数不因参保人员个人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
十七条?职工医保费按照我市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由征收机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征收 。
第十八条?特困企业经经办机构确认并签订协议,职工医保费可按本单位月缴费基数的5.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所缴费用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进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退休人员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保费的,自欠费次月起,经办机构暂停其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 。
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应足额补缴单位应缴部分的职工医保费,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职工医保费 。由于用人单位欠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后,经办机构应恢复其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待遇 。欠费不足24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欠费超过24个月的,在补缴当月(含补缴当月)向前追溯24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余时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办法》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标准支付 。
第二十条?与经办机构签订按月缴纳过渡性职工医保费协议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过渡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办机构以签订协议的月份为基准,核定其应一次性缴纳的过渡费总额;
(二)用人单位累计缴纳数额已经超过过渡费总额的,经办机构终止与其签订的按月缴纳过渡费协议,单位停止缴纳过渡费 。协议终止前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过渡费为正常履行协议,超过应缴过渡费总额部分不予退回,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三)2016年1月1日前参保的用人单位,其按月累计缴纳的过渡费未超过应缴纳的过渡费总额的,剩余的部分减半执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一次性足额缴纳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发生变化的;
(三)职工调入、调出的;
(四)招收新参保人员的;
(五)职工退休、退职的;
(六)参保人员死亡的;
(七)参保人员辞职、被辞退、开除、除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备后,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存在欠费的应补齐欠费,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申请开具参保凭证 。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凭证 。
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转出的,可将参保人账户中余额一次性结清给本人 。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应按规定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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