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能提供保证人 。
备注:
①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
②有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或乡镇范围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
③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公租房、廉租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或乡镇未转让住房 。
④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区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
(二)下列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经批准后可优先配租: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2.按《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7号)规定落户在我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
3.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4.一、二级残疾人 。
【涪陵公租房接房流程 涪陵公租房接房条件】5.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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