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 。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三)对外公示
对于评估合格的,医保经办机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将名单在市级医保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四)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
经公示无异议后,医保经办机构与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
(五)签订医保协议
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运行正常的医疗机构,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
(六)信息公布
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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