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其他说明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
(二)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办受理与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三)人才公寓政策享受期限从首次享受政策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年 。在政策享受期内,如人员身份、人才层次等发生改变,按对应的政策执行 。
(四)租赁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凭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备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五)本办法发布后,可线下受理人才公寓租赁申请 。待人才公寓管理系统开发完成后,可线上受理租赁申请、免租(房租)补贴和轮候补贴发放 。对系统开发前已申请入住且符合免租(房租)补贴发放条件的和已申请轮候补贴的予以补发 。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三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0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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