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处于劳动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 , 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
3.《苏州 市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供属救济费审批表》、《苏州市区 企业供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
六、办理程序
1.已故参保人员死亡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以下统称单位)持上述材料报社保经办机构 。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 其中原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供养亲属 , 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 , 报市社保中心复审 。
3.社保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次月起列支 , 定期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已故参保人员供养2人或2人以上的 , 按发放标准的人均数计算每位供养亲属的发放金额) , 一次性抚恤金通过单位发放 。凡已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有储存额或余额的 , 其遗属抚恤金先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 。
七、注意事项
1.领取定期遗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即丧失供养条件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抚恤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6) 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
单位应于发生当月申报期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付手续 , 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抚恤金;
对未满18周供养亲属 , 其抚恤金发放至本人年满18周岁当月 , 从次月起自动停发 。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后 , 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多领抚恤金的 , 应予以追回 。
已故参保人员原供养2人或2人以上的 , 其中1人因上述原因停发后 , 剩余人员的抚恤金标准将重新计算 。
2.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6月期间对享受定期遗属抚恤金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未满18周岁的遗属以及未通过系统认证(即未与本市公安部门户籍人口信息比对成功)的其余供养亲属 , 须由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名单 , 于每年6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其仍具备供养条件的材料 , 包括经居住地社保经办(工作)机构确认盖章的协助认证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 。
未通过资格认证的 , 社保经办机构从7月份起暂停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
3.社保经办机构在与公安部门户籍注销数据、民政部门殡葬火化数据进行比对时 , 发现领取定期遗属抚恤金人员已死亡的 , 将作待遇暂停处理 , 并通过管理单位与家属联系核实其生存情况 , 督促其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手续 。
4.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 , 其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从定期抚恤金列支之月起实行社会化管理 。
5.对仅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 在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期间符合享受定期遗属抚恤金条件的 , 应先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再申请享受定期遗属待遇 。
6.同一个死亡事件中 , 如有民事赔偿的 , 一次性遗属抚恤金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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