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因此,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异议,则视为对工伤认定的认同 。而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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