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专利诉讼如何赔偿( 二 )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
对于前面所说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司法解释中认为对于如下情形属于“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先用权抗辩”是指,若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原告“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产品、使用方法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如(2018)苏民终1186号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与海门市恒远电动工具厂、海门市华翼能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先用权成立 。首先,案外人与被告2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了开模合同;其次,案外人于2015年12月1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1发送的模型图,其外观与被控产品(机芯)外观相同;再次,案外人电脑内的设计图与其通过微信发给被告1的模型图一致;最后,案外人还出庭作证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先用权抗辩不成立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
(2019)苏05知初580号艾爱克奥若口照明企业有限公司与新北区春江鑫爵车辆部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中,被告主张先用权抗辩中,提供了证据及证人,但是,虽然证人陈述被控侵权产品于2017年9月中旬定型,即2017年10月9日前已经定型,定型之后就进行了开模,但该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及相应设计图纸、样品照片等予以印证,因此,法院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及证人的陈述无法得出在涉案专利优先权之日之前,即2017年10月9日前,被告已作好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准备”,因此,故其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三、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法中规定了被控侵权人不赔偿的情况,被控侵权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控侵权人“不知道”其使用、或者“不知道”其许诺销售、或者“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二是被控侵权人还要能够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 。前面所说的“不知道”一般指“不明确”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
如,(2019)京民终63号泊头市同力环保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与朱大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被告未提交任何的诸如发票、交易款项的支付等证据予以证明;其次,被告对原告生产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是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因此,被告主张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而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结语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法律一直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使知识产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促进各行各业市场健康发展 。因此,掌握好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策略显得极为重要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企业打好“诉讼之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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