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第21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结语】
法律对复利的态度是保护但予以限制,体现了法律对时间价值和风险损失两者之间的平衡 。我们也需谨记,适当的贪婪是博取收益的动力,而不受控制的贪婪则会成为回吐收益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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