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本身 。
2. 承担债务的费用 , 如运费、汇费、诉讼费等 。
3. 因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 。
4. 已经支付债务利息 。
笔者认为 , 上述内容都可列入追偿范围 , 由实际已经偿还债务的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其他连带债务人应按比例分担 。
案例解析
本案中 , 如果小李赔偿了受害人 , 那么小李对小张可以行使追偿权 , 可按照小张在合伙协议中确定的份额主张追偿数额 。假如小李和小张没有约定份额 。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视为份额相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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