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旧版( 三 )


公告送达 , 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第92条改为95条 , 条文内容进行修改60日改为30日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 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组成人员确定后 , 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 , 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 宣布法庭纪律 。
开庭审理时 , 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 宣布案由 , 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 , 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 宣布法庭纪律 。
开庭审理时 , 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 , 宣布案由 , 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
法庭辩论终结 , 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
法庭辩论终结 , 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由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经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 , 没有继承人 , 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 , 没有遗产 , 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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