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身亡!16岁少年自己开药,青岛一药店赔偿29万( 二 )


据即墨区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记载,
于某某入院时告诉医生,
自己误服秋水仙碱约60片2天 。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认为,于某某是故意超剂量服药而不是误服或盲目服用,于某某故意超剂量服用秋水仙碱片而导致死亡,同方药业323店的违规行为与于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本案中,同方药业323店在无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的情况下,将案涉的处方药秋水仙碱片销售给于某某,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于某某作为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护理专业的学生,盲目一次性服用秋水仙碱片60片,其对一次性大剂量服药产生的后果应知情,其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 。综合分析纠纷的经过及诊疗过程,法院酌定由于某某承担70%责任,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 。
一审判决青岛同方药业赔偿29万余元,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 。
近期,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中毒身亡!16岁少年自己开药,青岛一药店赔偿29万】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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