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监管
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并加强联合惩戒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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