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
十三、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具体目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执行 。
十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部分单病种、意外伤害等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
十五、参保居民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
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十六、强化城乡居民医保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联动 。
【长沙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一览】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民政等部门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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