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二 )


3、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参保对象;
4、在有效保障期内从原参保单位离职的职工,自离职之日起,终止保障责任,保费不予退回;
5、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存在不符合医疗互助保障要求的其他行为 。
第六章 补助申办
第十七条申请职工医疗互助金的患病职工须如实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工会收集核实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相关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一起报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有镇、园区、街道、局、系统主管工会的,申请表还需主管工会盖章 。
第十八条市总工会每半年对符合互助保障条件的职工集中进行补助办理,补助金汇入职工个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宜兴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本办法可根据实际给付情况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作相应调整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宜兴市总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宜工发[2020]24号)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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