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事说理》热播 移动的边界,法学专家来解读( 二 )


《谈事说理》热播 移动的边界,法学专家来解读



谈及本案的突破口,法学教授张荆认为,首先还是要与政府协商,由审批机构出面解释调整现在的关系 。从矿产问题上考虑,除了像事件参与人提及的国土厅“18号文件”储量认定的报告以及国土资源部确认书,还可以申请相关部门信息公开,来佐证事件参与人所属公司的原始矿区面积是0.74平方公里 。
庞律师则认为有两种方案:第一,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申请再审 。第二,可以向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来申请抗诉或者申请检查监督 。无论是申请代审或者是申请抗诉,都有两点要注意:从程序上,行政机关裁定认证超过两年的行政时效不受理,要集中精力来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不断主张自身民事权益 。这种主张权益的过程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一种诉讼时效的中断 。事件参与人要固定这个证据,不断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从实体上,一定要牢牢把握住行政案件是被告举证
在节目的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也对案件作出了点评:从表面来看,案件产生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规定的起诉时间,但在本质问题上是公权行使的限制和私权保护要求的问题 。在本案中当地法院认为该案件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起诉时间的要求,时效已过,上诉被驳回 。但是公权行使的要求是依法行政,越权无效 。《行政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行政争议的起诉时间,却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中间是否可以中断 。而在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读中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而诉讼时效中断的要求简单来讲有三个条件:起诉、请求和承认 。在本案中如果事件参与人在发现自己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后,不停寻找行政机关要求解决问题就叫做请求 。尽管起诉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或三年,但是每个两年或三年中有过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问题的行为,那么就可以照参诉讼时效的中断 。这样一次次中断时间加起来只要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那么请求就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对于本案中矿区面积的问题,在处理时必须要拿出法律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是倒置的,在民事权利保护中正与其相反,是谁主张谁举证 。
北京雨仁事务所律师申升强调:采矿权是作为矿权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行政机关对于矿权人矿区面积的缩减应当有其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要听取矿权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告知矿权人享有依法听证的权利 。建议本案的矿权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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