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酒店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但仍要面临着几十万的赔偿金,或许有人和酒店抱有同样的想法:为什么酒店要承担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法律依据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即如酒店、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员对其所管理的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此项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意味着上述场所的经营人员或管理人员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或作出一些具体行为甚至是按照必要的设施去提醒、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

至于该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合同关系判断,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 。如本案中酒店的管理人员同样负有对酒店内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
对于入住的顾客,酒店和顾客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基于该合同,酒店应当确保客房内没有管制刀具或危险物品等,亦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
避免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客户造成危害 。而本案中清洁人员将除锈剂装在普通矿泉水瓶中却没有加以明显的标识,就存在造成他人误用的风险和可能,并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伤害 。
甚至是清洁人员本身的安全都存在被伤害的可能 。而且该名清洁人员在离开工作间后没有及时关门,也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一种表现 。

故上述案例中的酒店管理人员确实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间接造成了郑某的死亡结果,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
二、如何看待本案中郑先生因贪小便宜却导致儿子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最后悔和自责的人莫过于郑先生,因为贪图一时的小便宜,却失去了自己的儿子 。虽然酒店对郑某的死亡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但郑先生才是造成郑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
可能郑先生此后都将背负着儿子的离开和家人的怨念而生活 。从法律层面上看,郑先生除了应当对儿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是否还需承担刑事处罚呢?

从行为上看,郑先生错将稀释的除锈剂当作是矿泉水让儿子喝下,导致儿子因此死亡,具有法益侵害性 。但郑先生主观上并没有杀害儿子的故意,也不能认定其是因过失导致 。
因为郑先生根本没有认识到该瓶“矿泉水”不能饮用,无论郑先生是故意让儿子喝下还是基于过失让儿子喝下,也无法预见到儿子的死亡 。
因此从刑法上对郑先生的行为只能评价为意外事件,而非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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