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通知( 二 )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
第四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 ,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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