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爱凌双重国籍合法吗 谷爱凌双重国籍( 二 )


美国税法典对奖品和奖励也有具体规定,根据美国税法典第74节(26+U.S.+Code+§+74)规定,一般原则上,奖品和奖励都应列入到应纳税总收入中,但有例外情形 , 其中与谷爱凌有关的例外情形是第47节(b)分节,因宗教、慈善、科学、教育、艺术、文学或公民成就所收到且接受人并不需要因受赠在将来提供劳务的,所受奖品奖励可以不作为应纳税收入;以及第47节(d)分节 , 以单身身份申报纳税,调整后收入(Adjusted+Gross+Income)未超过50万美元的,因奥运比赛或残奥会比赛获取的美国奥委会发放的奖励可以免税 。在谷爱凌代表中国出赛的前提下,以上税收优惠,谷爱凌显然无法享受 。
因此,谷爱凌需要就冬奥奖励在美国缴税 。
三、谷爱凌双重税收的抵免 +
如前文所述,谷爱凌的双重税收应该不能避免 。但中国、美国都有各自的境外收入抵免政策 。
因为谷爱凌的商业代言收入和冬奥奖励主要来自国内 , 税收会在中国先被代扣代缴,所以谷爱凌可以在美国纳税申报时选择美国税法典相应的抵免政策,相关政策主要有境外税收抵减、杂项抵扣,或申请海外所得收入豁免,三者不可重复适用 , 且有各自门槛 , 根据谷爱凌现在的收入水平,上述减免政策无法起到完全抵免双重课税的作用 。
但如果谷爱凌有部分收入源自国外,且已先被美国或他国征缴税款;谷爱凌也可以从其应纳税额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根据我国个税法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 。
不管如何,在谷爱凌代表中国出战并为中国取得金牌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应将体育政治化 , 对谷爱凌应当给予更多的赞赏和支持 。
作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鸿跃律师
【谷爱凌双重国籍合法吗 谷爱凌双重国籍】来源|本文原载于“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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