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材料+流程 四川省级公积金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 二 )


2、网络咨询: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互动专区 https://www.scsjgjj.com/info/iList.jsp?cat_id=10021、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手机 APP
3 、 电 话 咨 询 : 028-86745567 028-86781339 028-86781639 028-86746567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
2、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
3、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4、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已成功绑定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 I 类储蓄卡内 。
5、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6、本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 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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