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区别( 二 )


(七)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者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
(八)借款人拒绝或者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
(九)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
(十)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
(十一)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
六、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 。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
(二)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
(三)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
(四)余款退还借款人或者继承人、受赠人 。
(五)若借款人无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赠人放弃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南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区别】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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