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 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 , 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 , 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 , 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 。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 , 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 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 , 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 , 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 , 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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